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王珮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汐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股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5,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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