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56號
SLDV,108,補,656,201906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   告 黃玉宇 
訴訟代理人 江莉雯 
      江仁智 
      江仁祥 


      蔡育霖律師
      戴竹吟律師
被   告 遠雄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高梓桑 
      蘇弘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惟迄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仟貳佰捌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
伍仟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1/1頁


參考資料
遠雄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