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 告 黃玉宇
訴訟代理人 江莉雯
江仁智
江仁祥
蔡育霖律師
戴竹吟律師
被 告 遠雄流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訴訟代理人 高梓桑
蘇弘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惟迄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仟貳佰捌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
伍仟壹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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