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1號
SLDV,108,補,61,2019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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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黃國旙 
被   告 張楊寶蓮
      張瑞堂 
      張慧淳 
      張文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良 
      林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酌減違約金新臺幣(下同)2,400
萬元,嗣減縮為1,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8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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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