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黃茂洲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祐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貳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伍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