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66號
SLDV,108,補,466,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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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黃茂洲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祐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貳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伍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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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