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債 務 人 吳昭進
代 理 人 陳昌羲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即民國106 年5 月至108 年4 月 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4.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地址、坪數、現居住成員及 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若為租賃,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 ;若為自用住宅,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該屋為何 人所有。若其上設定抵押權,併應說明主債務人為何?目
前擔保債務餘額若干?每月應清償數額若干?及提出相關 文件資料。
5.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 相關資料。
6.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7.債務人106 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新財產歸屬清單。
8.說明債務人目前所使用之機車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行車執 照。若為債務人所有,並應說明該機車之現值,及提出相 關文件資料(例如:估價單等)。
9.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10.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6 年5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1.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2.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母親吳辛柳枝所有扶養義 務人(即其配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吳辛柳 枝之扶養費用?並說明吳辛柳枝扶養義務人等之收入狀況 ,及提出相關財產及收入資料。
13.債務人母親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6 至10 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並說明其目前居住地、是否有領取退休金、低收入戶補 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 提出相關資料。
14.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即106 年5 月至108 年4 月間任 職工作之地點、時間、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 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 間之薪資證明文件。
15.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時間、內容及薪資結構 (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 若干元?並提出自任職時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其中薪 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 餘額)。
16.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並提出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17.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