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郭石吉即財團法人台北市郭欽定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郭欽定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郭石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郭欽定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郭欽定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捐助章 程業經相對人民國108 年4 月26日第8 屆第8 次董事會決議 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 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查相對人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83年2 月23日北市教四字第 5993號函許可設立,於同年3 月12日辦理設立登記、105 年 6 月29日辦理變更登記,且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並由 本院登記處於同年7 月11日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5 證他字 第215 號登記簿第9 冊第39頁第190 號)。嗣相對人於108 年4 月26日召開第8 屆第8 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 6 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同年6 月3 日北市教終字第1083030565號函(下稱臺北市 政府教育局函)核准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證 書、相對人第8 屆第8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相對人捐助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等件影本為證(本 院卷第15、11、12至13、14、10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 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第6 條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核 係就相對人董事會之組成進行修正,屬財團組織及重要管理 方法之變更,與相對人之設立目的並無違背,亦不牴觸民法 有關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附件:財團法人台北市郭欽定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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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次│ 修 正 後 條 文 │ 修 正 前 條 文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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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本會董事會由董事│變更董事人數。│
│ │七人組成,第一屆│十一人組成,第一│ │
│ │董事由原助人選聘│屆董事由原助人選│ │
│ │之,第二屆以後董│聘之,第二屆以後│ │
│ │事由前一屆董事會│董事由前一屆董事│ │
│ │選聘之,董事均為│會選聘之,董事均│ │
│ │無給職。 │為無給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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