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23號
SLDV,108,法,23,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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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何紀豪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永壽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永壽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永壽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財團法人之捐助章 程,依民法第60條第2 項及第62條前段規定,應訂明法人之 目的、所捐財產、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財團法人經設 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得依民法第62條後段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 之處分,至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 定,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 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 伊為相對人即財團法人永壽文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經第10屆第 3 次董事會議決通過修改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 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核定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教育部臺教社(三 )字第1080057614號函、董事會議事錄、修正後捐助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即附表「修正後條文 」欄所示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 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與財團法人之立法 精神無違,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 教育部以前揭函文許可變更在案,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 程之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其聲請變更如附表「 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係財團法人更名、法律適用、文字 修正、章程施行程序等記載,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 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



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屬無 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尚非有據, 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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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