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石誠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相對人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 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 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法人之行為,非訟事件法第 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董事會由7人組成,聲請人與第三 人唐仕禮、陳文祥、蔡清雲、呂良花、杜迦勒、林春香為相 對人第11屆董事,任期自民國106年4月18日起至109年4月17 日止,惟除聲請人外,其餘董事6名因故辭任,相對人乃於1 08年3月6日第53屆年議會會議補選如附表所示6人繼任第11 屆董事,並向主管機關內政部報請備查,經內政部108年4月 24日台內民字第1080221824號函覆,相對人應按章程第5條 規定由董事會選派新人補充之,非依章程第4條以年議會選 派新董事,而未准予備查,然依章程第7、8條規定,董事會 之決議應有1/2以上董事出席,並經出席董事1/2以上同意, 相對人之原董事6名既已辭任,僅餘聲請人1名,自無法召開 董事會決議選派新董事,因董事會亟需正常運作以推動相對 人之會務,故本件有選任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爰 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臨時董事 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除聲請人以外之其餘6名原董事,因辭任不能 行使職權,致相對人無法召開董事會,影響會務運作,而有 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等職權必要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 記資料、內政部108年4月24日台內民字第1080221824號函、 財團法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相對人第11屆 董事名冊及108年度第53屆年議會會議紀錄、辭職書等件為 證,堪認屬實。又本院審酌相對人第53屆年議會業經決議通 過補選如附表所示6人為相對人之臨時董事,及內政部上開
函文意見,認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如附表所示6人為臨 時董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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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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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黃信忠│臺北市○○區○○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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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貴珍│屏東縣○○鎮○○街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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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鍾秀花│屏東縣○○鄉○○○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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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玉華│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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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黃文仁│屏東縣○○鄉○○路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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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鄭紹武│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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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