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88號
SLDV,108,婚,88,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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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88號
原   告 張嘉新 


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律師
被   告 任小娟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 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 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一、夫妻之住所地 法院。二、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三、訴之原因事實發 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 第52條第1 項分別明定。又「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 之」,民法第100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大陸地區人民之被告任小娟於民國94年11月25 日結婚,兩造約定婚後同住於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 00號,業據原告到庭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6頁),參以被 告申請入境所填來臺地址亦為上址,此有大陸地區人民入出 臺灣地區申請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2頁),堪認兩造婚 後協議暨最後之共同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 00號。揆諸首揭說明,本件離婚訴訟本院無管轄權甚明,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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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