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156號
SLDV,108,司聲,156,2019062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黃曙光 
代 理 人 張貝君 
      弓培城 
      倪健琳 
相 對 人 李慧曦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案件,業經鈞院 判決確定,就負擔訴訟費用之金額尚有疑義,爰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 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 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 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 償他造之差額。復為同法第93條所明定。是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 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 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確 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則其聲請因無實益,自不應准許。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各支出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 計算書所載,依計算結果顯示,本件聲請人並無可請求相對 人賠償之訴訟費用,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即無聲請 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 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表: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裁判費用 │ 1,660元 │ 相對人繳納 │




│ ├─────────┼────────────┼────────┤
│ 一 │證人日旅費 │ 560元 │ 聲請人繳納 │
│ ├─────────┼────────────┼────────┤
│ │鑑定費用 │ 3,000元 │ 相對人繳納 │
├───┼─────────┼────────────┼────────┤
│ │裁判費用 │ 1,500元 │ 聲請人繳納 │
│ 二 ├─────────┼────────────┼────────┤
│ │裁判費用 │ 1,500元 │ 相對人繳納 │
├───┴─────────┼────────────┼────────┤
│ 總 計 │ 8,220元 │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第一審判決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
│ ⑴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新台幣5,220 元,其中新台幣3,580 │
│ 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
│ ⑵第一審判決由原告負擔之裁判費:原告就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依一審│
│ 判決之計算比例,原告未上訴部分之207 元先行確定。 │
│﹙二﹚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 │
│ ⑴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5,013 元(計算式:5,220-207 =5,013 │
│ )。被告上訴駁回,故其中3,580 元由聲請人負擔。 │
│ ⑵第二審判決主文第五項諭知原告附帶上訴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
│ 附帶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1 ,餘由附帶上訴人負擔。故附帶上訴部分之一│
│ 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14元【計算式:(5,013 -3,580 )×1%=14】│
│ 。附帶上訴部分之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15元(計算式;1,500 ×1%│
│ =15)。 │
│ ⑶聲請人上訴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三﹚兩造分擔方式: │
│ ⑴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總計8,220元 │
│ 相對人已支付:4,660+1,500=6,160元 │
│ 聲請人已支付:560+1,500=2,060元 │
│ 聲請人應負擔:3,580+14+1,500+15=5,109元 │
│ 相對人應負擔:1,626+1,485=3,111元 │
│ ⑷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差額:3,049元﹙6,160-3,111=3,049﹚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