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659號
SLDV,108,司繼,659,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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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李佳琪 
法定代理人 李武順 
      徐婕玹 
聲 請 人 李世皇 

      謝政達 

      謝沛恩 
      謝承叡 

上 二 人 謝政達  住居同上
法定代理人 余芷儀  住居同上
聲 請 人 陳品彤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宇宸  住同上
      陳巍元  住彰化縣○○鄉○○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有明 文。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 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 法第1138條、第1139條及第1140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張英於民國108 年2 月5 日死亡, 其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 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李世皇李佳琪謝政達為被繼承人張英之孫 子女、聲請人謝承叡謝沛恩陳品彤為被繼承人張英之曾 孫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被繼承人張 英死亡後,其第一順位親等在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配偶李 再成、被繼承人子女張武典、被繼承人孫子女即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之子李武雄李淑玉李宇宸李明倫 等人雖已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659 、



691 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惟第一順位繼承人中仍有被繼承 人之子女李武忠李武順及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被繼承人 之子張春長)張雅芯張俊偉張世昌張雅雯等人未聲明 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換言之,被 繼承人張英目前之合法繼承人為李武忠李武順張雅芯張俊偉張世昌張雅雯,是聲請人李世皇李佳琪、謝政 達、謝承叡謝沛恩陳品彤等人自無繼承權存在,無從為 拋棄繼承之聲請。從而,聲請人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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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