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蔣青蓉即蔣穎穎
代 理 人 趙友貿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3 條之1 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
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 但書
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
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不服
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