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07號
SLDV,108,司拍,207,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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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嘉慧 
相 對 人 高松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5 年5 月16日及105 年7 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 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 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4 萬元、87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 年5 月12日及7 月13日, 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05 年5 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325 萬元,其借款 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 ,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108 年2 月15日即未為 清償,尚欠本金276 萬1,635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上開 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催告函影本等件為證 。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 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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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