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8年度,18號
SLDV,108,司家聲,18,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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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謝鳳凰 

相 對 人 魏宏展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司家全字第2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 扣押,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家全字第2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在案,惟相對人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 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 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 可言。
三、經查,相對人就其請求聲請人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家全 字第2 號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欲保全之請 求提起本案訴訟,目前由本院以108 年度家調字第424 號請 求離婚等案件受理,有本院案件索引查詢在卷可佐,復經調 閱本院108 年度司家全字第2 號、108 年度司家調字第424 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 ,相對人既已起訴,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 。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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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