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馬永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武詩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叁佰貳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伍佰叁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