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106號
SLDV,108,司促,8106,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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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子榮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印坊國際有限公司
李雪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 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 ,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 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債務人印坊國際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信義區,非本院 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債務人李雪明非以個人名義與債 務人印坊國際有限公司共同為發票行為,難以釋明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雪明個人間存有票據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 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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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印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