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008號
SLDV,108,司促,8008,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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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0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遠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伊凡股份有限公司
蕭奕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 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 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 ,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 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債務人伊凡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非本院 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奕軒 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該承租人為伊凡股 份有限公司,而非相對人蕭奕軒,故書證無法釋明兩造當事 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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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