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龍芝即廖勝懋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鴻輝即廖勝懋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勝國即廖勝懋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勝煌即廖勝懋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秋貞即廖勝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廖勝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捌萬壹仟零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
付之違約金以六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廖勝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柒萬零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