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972號
SLDV,108,司促,7972,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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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沈士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龍芝即廖勝懋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鴻輝即廖勝懋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勝國即廖勝懋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勝煌即廖勝懋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秋貞即廖勝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廖勝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捌萬壹仟零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
  付之違約金以六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廖勝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柒萬零壹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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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