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943號
SLDV,108,司促,7943,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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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秀蓉即鄭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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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