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82號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健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圳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叁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88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圳民、李│自民國108年0│自民國108年0│月息百分之一.│
│ │33436 │健誠 │1月18日起 │6月05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 │6月0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圳民、李│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436 │健誠 │2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健誠於民國96年間至民國97年間邀同債
務人李圳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8萬8,536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李健誠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3萬3,436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圳民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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