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武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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