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克聯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文城即新悅璟室內裝修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叁仟貳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叁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