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837號
SLDV,108,司促,7837,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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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代 理 人 蘇詠心 
代 理 人 柯家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聰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寶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捌萬玖仟陸
  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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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