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709號
SLDV,108,司促,7709,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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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美雲即楊聰欽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曜銘即楊聰欽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曜嘉即楊聰欽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曜禎即楊聰欽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曜維即楊聰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美雲楊曜銘、楊曜嘉、楊曜禎楊曜維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楊聰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
  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美雲楊曜銘、楊曜嘉、楊曜禎楊曜維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楊聰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
  陸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由債務人李美雲楊曜銘、楊
  曜嘉、楊曜禎楊曜維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聰欽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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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