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美雲即楊聰欽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曜銘即楊聰欽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曜嘉即楊聰欽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曜禎即楊聰欽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曜維即楊聰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美雲、楊曜銘、楊曜嘉、楊曜禎、楊曜維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楊聰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
伍萬玖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美雲、楊曜銘、楊曜嘉、楊曜禎、楊曜維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楊聰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
陸仟陸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由債務人李美雲、楊曜銘、楊
曜嘉、楊曜禎、楊曜維於繼承被繼承人楊聰欽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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