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温紹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東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叁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
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三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拾柒萬柒
仟叁佰陸拾玖元之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
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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