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52號
CYDM,89,訴,52,200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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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大衛杜夫牌未稅洋菸叁拾壹萬玖仟肆百玖拾包及七星牌未稅洋菸拾柒萬伍仟包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曾因運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走私物品,經台灣澎湖地方法院 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宣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因未上訴已 告確定,現在緩刑期中。緣陳雙合(另案因共同連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 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係高雄港籍「金良發」號漁船之船長,與真實 姓名不詳綽號「福仔」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未稅洋菸進口之犯意聯 絡,接受「福仔」之僱用,雙方約定走私時供聯絡所用之無線電頻率及走私成功 後由「福仔」支付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酬勞後,由陳雙合另與甲○○、陳亨 平(另案因共同連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 )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未稅洋菸進口之概括犯意聯絡,約定私運管制物品進口 成功後,由三人平分二十萬元之酬勞,甲○○、陳雙合、陳亨平三人乃於八十八 年十一月十二日晚上九時許駕駛「金良發」號漁船自澎湖山水漁港報關出海,於 同年月十三日晚上約七、八時許,「金良發」號漁船駛至東經一一九度三十分、 北緯二十四度十五分處之我國十二浬領海範圍外二十四浬鄰接區內,與某不詳貨 輪會合後,甲○○、陳雙合、陳亨平三人乃共同一次自該不詳貨輪上搬運合計二 十四萬五千七百十包之大衛杜夫牌未稅洋菸之管制物品回「金良發」號漁船以私 運進口,「福仔」隨即以無線電指示甲○○、陳雙合、陳亨平三人將「金良發」 號漁船駛往我國十二浬領海範圍內之東經一二0度0一分、北緯二三度二五分處 (即嘉義縣外傘頂洲南方0‧一浬處),以等候「福仔」另外指示之人以膠筏將 未稅洋菸接駁私運上岸,甲○○、陳雙合、陳亨平三人乃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四 日晚上七時五十五分許駕駛「金良發」號漁船私運上開未稅洋菸到達我國十二浬 領海範圍內之東經一二0度0一分、北緯二三度二五分處(即嘉義縣外傘頂洲南 方0‧一浬處),正將上開未稅洋菸搬運至「福仔」、吳長勝(另案因共同連續 運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走私物品未遂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 黃錫駒(另案因共同連續運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之走私物品未遂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陳順堂(另案因共同運送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 之走私物品未遂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所駕駛之無籍膠筏上時,為內政部警 政署水上警察局第十三警察隊查獲,並扣得「福仔」所有二十四萬五千七百十包 之大衛杜夫牌未稅洋菸,該未稅洋菸完稅價格為五百七十四萬七千一百五十六點 九元。陳雙合復與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呂仔」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 未稅洋菸進口之犯意聯絡,接受「呂仔」之僱用,雙方約定走私時供聯絡所用之 無線電頻率及走私成功後由「呂仔」支付二十萬元酬勞後,由陳雙合再與甲○○



陳亨平承上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概括犯意聯絡,約定私運管制物品成功後, 由三人平分二十萬元之酬勞,甲○○、陳雙合、陳亨平三人乃於八十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晚上八時十分許駕駛「金良發」號漁船自澎湖山水漁港報關出海,於八 十九年一月一日中午十一時許,「金良發」號漁船駛至東經一一八度五十分、北 緯二十二度三十五分之我國十二浬領海及二十四浬鄰接區外,與某不詳貨輪會合 後,甲○○、陳雙合、陳亨平三人乃共同一次自該不詳貨輪上搬運計七萬三千七 百八十包之大衛杜夫牌未稅洋菸及十七萬五千包之七星牌未稅洋菸回「金良發」 號漁船以私運進口,「呂仔」隨即以無線電指示甲○○、陳雙合、陳亨平三人將 「金良發」號漁船駛往我國十二浬領海範圍內之東經一二0度0二分、北緯二三 度二四分處(即嘉義縣外傘頂洲南方0‧五浬處)以等候「呂仔」另外指示之人 以膠筏將未稅洋菸接駁私運上岸,甲○○、陳雙合、陳亨平三人乃於八十九年一 月三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駕駛「金良發」號漁船私運上開未稅洋菸到達我國十二 浬領海範圍內之東經一二0度0二分、北緯二三度二四分處(即嘉義縣外傘頂洲 南方0‧五浬處),正將上開未稅洋菸搬運至「阿狗」、吳長勝、黃錫駒、黃明 雄(另案由本院刑事庭審理)所駕駛之無籍膠筏上時,為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 局第十三警察隊查獲,並扣得「呂仔」所有七萬三千七百八十包之大衛杜夫牌未 稅洋菸及十七萬五千包之七星牌未稅洋菸,上開未稅洋菸完稅價格合計為四百十 八萬五千六百二十九元(其中大衛杜夫牌未稅洋菸一百七十萬零六百二十九元, 七星牌未稅洋菸二百四十八萬五千元)。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第十三警察隊移送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審中坦承不諱,核與另案被告陳雙合、陳亨平吳長勝、黃錫駒、陳順堂黃明雄供述情節大致相符。又被告甲○○與另案被告 陳雙合、陳亨平第一次在東經一一九度三十分、北緯二十四度十五分處將未稅洋 菸搬運至「金良發」號漁船,其地點係在我國十二浬領海範圍外二十四浬鄰接區 內,第二次在東經一一八度五十分、北緯二十二度三十五分處將未稅洋菸搬運至 「金良發」號漁船,其地點係在我國十二浬領海及二十四浬鄰接區外,且第一次 已將未稅洋菸運至東經一二0度0一分、北緯二三度二五分處(即嘉義縣外傘頂 洲南方0‧一浬處),其地點係在我國十二浬領海範圍內,第二次已將未稅洋菸 運至東經一二0度0二分、北緯二三度二四分處(即嘉義縣外傘頂洲南方0‧五 浬處),其地點係在我國十二浬領海範圍內等情,有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台 (八九)內地字第八九六五0一四號函一份、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 十三海巡隊八十九年二月三日洋局十三刑字第0二七三號函及所附海圖各一份、 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八九)洋局十三偵字第0二三0號函及所附海圖各一份附 卷可稽。另本件第一次扣案之大衛杜夫牌未稅洋菸二十四萬五千七百十包,其完 稅價格為五百七十四萬七千一百五十六點九元;第二次扣案之大衛杜夫牌未稅洋 菸七萬三千七百八十包及七星牌未稅洋菸十七萬五千包,其完稅價格合計為四百 十八萬五千六百二十九元(其中大衛杜夫牌未稅洋菸一百七十萬零六百二十九元 ,七星牌未稅洋菸二百四十八萬五千元),此亦有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嘉義分局



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八八嘉局業字第四八七一號及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八九嘉局業 字第0五六0號函各一份在卷足憑。此外,並有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第十三 警察隊嫌疑貨品扣押單、臨檢紀錄表、贓物保管收據、照片十四幀、交通部高雄 港務局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八九高港航監字第一二四六四號函及所附「金良發」號 漁船船舶登記資料、澎湖縣警察局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澎警刑字第三六一八六號 函及所附「金良發」號漁船進出港檢查表附卷可稽(上開證物原本置於本院八十 九年度訴字第五一號陳雙合等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警訊及偵審卷內),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一次私運洋菸,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台幣十萬元者 ,為管制進口物品,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規定公告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 第一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與另案被告陳雙合、陳亨平共同私運經扣案之未稅 洋菸,其完稅價格總額分別為五百七十四萬七千一百五十六點九元及四百十八萬 五千六百二十九元,已如前述,均已逾上開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丙項所定新台 幣十萬元管制數額,屬管制進口物品無訛。核被告所為,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二 條第一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另案被告陳雙合分別與「福仔」、 「阿呂」間及被告與另案被告陳雙合、陳亨平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被告先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公訴人雖未起訴被告與 另案被告陳雙合、陳亨平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犯行,惟該部分 與業經起訴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審理。爰審酌 被告因貪慾圖利,從事走私,破壞國家之經濟,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三、扣案之第一次走私進口大衛杜夫牌未稅洋菸二十四萬五千七百十包,係共犯「福 仔」所有,為另案被告陳雙合所是認,係被告與「福仔」、陳雙合、陳亨平共犯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所得之物;至第二次走私進口大衛杜夫牌未稅洋菸七萬三千七 百八十包及七星牌未稅洋菸十七萬五千包,係共犯「呂仔」所有,為另案被告陳 雙合所是認,係被告與「呂仔」、陳雙合、陳亨平共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所得之 物,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合計沒收大衛杜夫牌未稅洋菸 三十一萬九千四百九十包及七星牌未稅洋菸十七萬五千包)。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悅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茂 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王 佩 湘




附錄:
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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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