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640號
SLDV,108,司促,7640,2019062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光沅數位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光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神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華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
神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沅數位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位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