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川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黃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玖佰玖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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