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494號
SLDV,108,司促,7494,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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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微媗即邱莉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玖仟柒佰貳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49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邱微媗即邱│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1738 │莉鈞   │5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邱微媗即邱│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447 │莉鈞   │5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邱微媗即邱│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00883│莉鈞   │5月3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邱微媗即邱│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9122 │莉鈞   │5月31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微媗即邱莉鈞於民國92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
  款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
  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94年0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0日止累計145
  ,869元正未給付,其中41,738元為本金;104,047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微媗即邱莉鈞於民國92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
  款2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94年06月16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5月30日止累計91,099元正未給付,其中21,447元為本
  金;60,134元為利息;9,51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邱微媗即邱莉鈞於民國91年04月17日向債權人借
  款30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
  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0日止累計388,585元
  正未給付,(其中99,122元為本金, 289,463元為利息),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邱微媗即邱莉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30日止累計754,169
  元正未給付,其中200,883元為消費款;548,686元為循環利
  息;4,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通信貸款借據、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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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