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刁建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玉蘭即張玉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叁佰壹拾貳萬玖仟捌佰陸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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