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447號
SLDV,108,司促,7447,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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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刁建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玉蘭即張玉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叁佰壹拾貳萬玖仟捌佰陸
  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五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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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