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445號
SLDV,108,司促,7445,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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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啟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淑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江德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映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
  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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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江德天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