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341號
SLDV,108,司促,7341,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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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3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王京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祥祝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贊泰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臺北市松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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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