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映達即陳韋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碧涵即陳倈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陸佰零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32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映達即陳│自95/6/18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7% │
│ │364607│韋廷、陳碧│ │ │ │
│ │元 │涵即陳廼得│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映達即陳│自95/7/18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64607│韋廷、陳碧│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涵即陳廼得│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陳映達即陳韋廷於97/10/27
間邀同相對人陳碧涵即陳廼得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90萬元整,約定於101/10/27 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7%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6/17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
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
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陳碧涵即陳廼得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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