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228號
SLDV,108,司促,7228,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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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天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零柒萬捌仟柒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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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