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許嘉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清誠即邱青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
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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