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木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叁仟陸佰捌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710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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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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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蘇木興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91034│ │5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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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蘇木興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62350 │ │5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蘇木興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79236│ │5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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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蘇木興於民國92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80,
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2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5月27日
止累計640,647 元正未給付,其中191,034 元為本金
;449,529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蘇木興於民國90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0年10月03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
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 採
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5
月27日止累計197,379 元正未給付,其中62,350元為
本金;117,996 元為利息;17,03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蘇木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5月27日止累計645
,658元正未給付,其中179,236 元為消費款;462,822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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