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104號
SLDV,108,司促,7104,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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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木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叁仟陸佰捌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108 年度司促字第710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蘇木興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91034│     │5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蘇木興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計 │
│  │62350 │     │5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蘇木興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79236│     │5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蘇木興於民國92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80,
     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2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5月27日
     止累計640,647 元正未給付,其中191,034 元為本金
     ;449,529 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蘇木興於民國90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0年10月03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
     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 採
     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5
     月27日止累計197,379 元正未給付,其中62,350元為
     本金;117,996 元為利息;17,03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蘇木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 年05月27日止累計645
     ,658元正未給付,其中179,236 元為消費款;462,822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3) 所示之利息。
  (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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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