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許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壹萬肆仟陸佰壹拾叁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09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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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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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許麗琴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27684│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許麗琴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2491│ │5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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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李許麗琴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37825 │ │5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李許麗琴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37601│ │5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4│新臺幣│李許麗琴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1618│ │5月28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許麗琴於民國91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30,
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
2月27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27日止累計374,422元
正未給付,其中127,684元為本金;246,654元為利息;84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許麗琴於民國92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
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
3月24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
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
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27日止累計343,648元
正未給付,其中102,491元為本金;241,073元為利息;84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許麗琴於民國91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
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06月25日起至民國95年06月2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
月27日止累計152,234元正未給付,其中37,825元為本金;9
9,651元為利息;14,75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李許麗琴於民國92年12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27日止累計794,003元正未給
付,(其中211,618元為本金, 582,385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李許麗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27日止累計850,306元正未
給付,其中237,601元為消費款;609,105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通信貸款借據、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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