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047號
SLDV,108,司促,7047,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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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安琪即王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捌仟伍佰伍拾捌元,
  及其中貳拾玖萬玖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
  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 豐銀行在台分行部
  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
  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
  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
  予,特此敘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
  00,自民國94年9 月27日止,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
  338558元整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
  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
  之必要。(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
  環信用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
  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
  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系統欠款明細、申請書、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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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