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025號
SLDV,108,司促,7025,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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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承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萬肆仟柒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
  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
  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
  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
  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
  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
  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
  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
  積欠信用卡款項18100 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民國
  94年7 月27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
  行之必要。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
  信用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五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
  結清之日止。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
  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
  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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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