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946號
SLDV,108,司促,6946,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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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逸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永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劉景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佩玉 
一、債務人劉逸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叁拾萬貳仟零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
  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劉逸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黃永裕黃劉景梅黃佩玉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肆萬柒仟陸佰貳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
  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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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