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啟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國祥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三.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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