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845號
SLDV,108,司促,6845,201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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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啟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陸佰捌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三.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日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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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