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821號
SLDV,108,司促,6821,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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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陸佰伍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68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靜雯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140624│     │5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胡靜雯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213479│     │5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靜雯於民國105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112年03月1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5月28日止累計145,256元正未給付,其中140,624元為
  本金;3,840元為利息;7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胡靜雯於民國105 年03月18
  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3月18日起
  至民國112 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0.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8年05月28日止累計219,397 元正未
  給付,其中213,479 元為本金;5,825 元為利息;93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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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