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邱玉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向華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陸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二年五
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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