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2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素妍即胡雲恩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清信即胡雲恩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清皓即胡雲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胡雲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柒拾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三六五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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