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934號
SLDV,108,司促,5934,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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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日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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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燕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