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717號
SLDV,108,司促,5717,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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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7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陳碧霞陳宋仁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原債務人陳宋仁之遺產由第二順序繼承 人即陳李巧雲繼承,惟陳李巧雲又於民國106 年3 月25日死 亡,故本院認有提出被繼承人陳李巧雲之繼承人李陳碧霞有 無抛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之必要,經本院於108 年5 月21日通 知提出,債權人於108 年5 月22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 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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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