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529號
SLDV,108,司促,5529,20190612,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榮基即翔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