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99號
SLDV,107,訴,799,201906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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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祖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思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零柒拾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訴 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 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二、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貳萬貳 仟伍佰壹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玖仟零柒拾元。上 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依附件所示內容補正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件: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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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