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陳般若
參 加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許志平
許正坤
訴訟代理人 李秀鳳
被 告 許正儀
錢許麗嬌
簡許玉霞
許正祥
又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
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
準,於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
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抗字第332號、 99年度臺抗字
第772號、100年度臺抗字第180號、100年度臺抗字第436號、102
年度臺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
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
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定之 (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主張代位被告許志平提起訴訟,原告與被告許志平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被告許志
平就被繼承人許清標所遺留之全部遺產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計算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肆
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
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整元,扣除起訴時已繳納之伍仟柒佰參拾元,
尚應補繳陸仟陸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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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遺產│遺產名稱 │遺產價額(新臺幣) │許志平│分割遺產後許志平所獲│
│號│種類│ │ │之應繼│得之利益(新臺幣,小│
│ │ │ │ │份比例│數點以下4捨5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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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新北市三芝區│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1/6 │558,764元 │
│ │ │埔坪段413建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 │ │
│ │ │號 │務網,與左列房屋相近│ │ │
│ │ │ │路段、建物型態、屋齡│ │ │
│ │ │ │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於│ │ │
│ │ │ │起訴時相近時點為3筆 │ │ │
│ │ │ │,房屋加土地平均單價│ │ │
│ │ │ │約為3萬2,817元/平方 │ │ │
│ │ │ │公尺,左列房屋總面積│ │ │
│ │ │ │為102.16平方公尺, │ │ │
│ │ │ │基地(編號3)加上建 │ │ │
│ │ │ │物為3,352,585元(計 │ │ │
│ │ │ │算式:32,817×102.16│ │ │
│ │ │ │=3,352,585,元以下 │ │ │
│ │ │ │四捨五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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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房屋│新北市三芝區│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 │ │
│ │ │埔坪段414建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 │ 558,217元 │
│ │ │號 │務網,與左列房屋相近│ │ │
│ │ │ │路段、建物型態、屋齡│ │ │
│ │ │ │之實價登錄交易記錄於│ │ │
│ │ │ │起訴時相近時點為3筆 │ │ │
│ │ │ │,土地加上建物平均單│ │ │
│ │ │ │價約為3萬2,817元/平 │ │ │
│ │ │ │方公尺,左列房屋總面│ │ │
│ │ │ │積為102.06平方公尺,│ │ │
│ │ │ │基地(編號3)、建物 │ │ │
│ │ │ │合計為3,349,303元( │ │ │
│ │ │ │計算式×:32,817× │ │ │
│ │ │ │102.06=3,349,30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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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新北市三芝區│已分別列入編號1、2之│ │ │
│ │ │埔坪段485地 │計算 │ │ │
│ │ │號權利範圍 │ │ │ │
│ │ │公同共有4/3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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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存款│淡水第一信用│6,330元 │1/6 │1,055元 │
│ │ │合作社(活存│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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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存款│三芝郵局(活│17萬3,640元 │1/6 │28,940元 │
│ │ │存0000000000│ │ │ │
│ │ │863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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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敬老津貼( │7,256元 │1/6 │1,209元 │
│ │ │106年9、10月│ │ │ │
│ │ │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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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 │ │1,148,185元 │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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