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2號
債 務 人 林宏仁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第64條之1 、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 字第19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 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亦有債務 人提出薪資表在卷足憑(見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卷 ,下稱消債更卷,第84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 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 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10,768元,總清償金額77萬5,296元,清償成數為9.5%。本 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尚有經駿輪車業行估價後之山葉重型機車1輛,其價值為 1,000元。此外,尚有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現之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見本院消債更卷第 160頁、第189頁、第190頁)存卷可考。其中相當於保單價 值之預估解約金總額為22萬0,959元及12萬1,285元,加上機 車價值共計343,244元,債務人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
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4,768元,合計34萬3,296元 ,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 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63萬7,300元,扣除必要 支出47萬3,304元後餘額16萬3,996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大同區,每月必要支出2萬0,938元,扣 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保及健保費749元及扶養費4,000元,其 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6,189元,尚低於臺北市108年度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6,580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 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 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 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強固 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每月收入合計約2萬7,283元,有債 務人提出之薪資明細表、切結書附卷可憑(見消債更卷第84 頁、本院卷第128頁至第133頁),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 為6,345元,已將其中逾9成之6,000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 人更願提出相當於保單價值及機車超過9成之等值現金全數 分期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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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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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每期在每月15日給付,共計清償72期│
│ 。債權人每期可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所示。 │
│2.債務總金額:8,153,352元 │
│3.清償總金額:775,296元。 │
│4.總清償比例: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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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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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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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382,317 │ 505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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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720,596 │ 952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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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493,271 │ 651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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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 691,693 │ 913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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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 598,722 │ 791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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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滙豐(台灣)商業│ 3,411,114 │ 4,505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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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 653,415 │ 863 │
│ │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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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1,202,224 │ 1,58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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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8,153,352 │ 10,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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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補充說明 │
│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
│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款項之作業。 │
│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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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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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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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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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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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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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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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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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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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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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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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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